工业发达国家(例如:美国、日本和欧盟的一些国家)建立故应急救援系统已有多年,建立起运行良好的应急救援管理体制,也非常值得我国应急救援进行学习和借鉴。
他们的应急救援管理体制,包括应急救援法规、管理机构、指挥系统、应急队伍、资源保障和公民知情权等方面,逐渐向建立标准化应急管理体系(SEMS)方向发展,更加规范和高效。
1979年后,美国通过立法,将全国100多个联邦应急机构的职能进行统一,成立了联邦紧急管理署(FEMA),接管联邦保险局、国家火灾预防和控制管理局、国家气象服务组织、联邦灾害管理局的一些工作。FEMA是一个独立的、直接向总统负责的机构。下设国家应急反应队,由16个与应急救援有关的联邦机构组成,实施应急救援工作。联邦和州均设有应急救援委员会,负责指挥和协凋工作。
欧洲共同体颁布的《关于工业活动中重大危险源的法令》(SEVESO法令)对企业建立重大事故预防政策和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要求。对高危险性设施的特别要求是要求企业制定应急预案。
俄罗斯于1994年设立联邦紧急事务部,负责整个联邦应急救援的统一指挥和协调,联邦紧急事务部及其所属应急指挥机构和救援队伍在应对突发事件、各类灾害和社会危机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与国防部、外交部并列的重要国家部门。司令部的辖中央搜索分队80个,分队约由200名队员组成,负责89个州的救灾活动。
学习和借鉴国外重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得出的结论有:
(1)坚实的法律保障对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实施非常重要;
(2)救援指挥应当实行国家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的基本原则;
(3)国家要大幅度地增加应急体系建设的整体投入,确保应急救援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不可替代的地位对国民安全更具保障;
(4) 国家应急体系的管理应不断更新,向标准化、国际化靠拢;
(5) 应急救援的主要基础是全社会总动员。
应急救援员身处应急救援体系中也应熟悉应急救援体系,不断探索和思考完善应急救援体系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