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日常检查或特定检查中发现的缺陷与损伤,应按下列规定及时处理:
1发现建筑构件与部件、建筑装饰装修或建筑设备系统存在一般缺陷且判定为不影响使用安全时,可由物业公司进行相应的维修和维护;
2发现建筑构件与部件、建筑装饰装修或建筑设备系统存在的缺陷与损伤无法判定对使用安全的影响时,应请有资质的检查机构进行检查评估;
3发现建筑构件与部件、建筑装饰装修或建筑设备系统存在的缺陷与损伤且判定对使用安全的影响时,应请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建筑或相应设备系统安全的专项检测鉴定。 4对于建筑结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建筑设施设备系统存在影响功能的房屋建筑,应请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建筑安全或相应设备系统的功能专项检测鉴定,并应根据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注意:
1.房屋建筑日常检查机构应分别建立每个房屋建筑和设备系统的档案。
2.房屋建筑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构件与部件、建筑设备系统等日常检查的周期由本细则各章做出具体规定。
3.房屋建筑的日常检查应由受过培训的管理人员和有专业操作技能的人员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