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中心实行应急救援员国家职业技能培训教师认证制度。经过认证考核评估,颁发“应急救援职业培训教师资格证书”,并纳入教师数据库统一管理。
一、教师认证条件
1.已取得“应急救援员(四级)”职业资格证书者。
2.经鉴定中心师资考核评估通过。
满足以上条件者方有资格进入“应急救援员培训教师数据库”。
鉴定中心对培训教师实施动态等级管理。
二、教师工作职责
1.根据培训班具体情况,制定教学计划并向鉴定中心备案。
2.对培训组织、场地设备、学员情况进行评估,组织教学工作。
3.严格按鉴定中心统制发的课件讲义开展培训工作,不得擅自更改(可自由发挥部分除外),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应向鉴定中心提出;未经鉴定中心同意,不得向外散发课件讲义,更能用于商业目的。
4.培训课程结束后,对培训组织实施工作进行评估,并向鉴定中心提交评估报告。
5.根据鉴定中心安排,参加城乡社区防灾减灾技能义务宣讲。
各培训机构举办的应急救援员国家职业技能培训班,教师由鉴定.中心按照优师优教、就近就便的原则统一指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