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按照《关于自然灾害的安全预防措施》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一个项目进行施工管理过程中我们可能遇到的自然灾害。应急救援一般是指针对突发、具有破坏力的紧急事件采取预防、预备、响应和恢复的活动与计划。
第二条建设项目经理部门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应当根据当地政府和工程指挥部的部署和要求,进行防灾减灾工作。同时,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及其位置、环境等,编制《自然灾害安全应急预案》 ,并在可能的情况下进行演练。
第三条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后果分析:
(一)洪水: 人员和临时设施、设备、建筑工程被淹,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图2。台风: 临时建筑、临时设施、高架设备等严重损坏,并可能导致二次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3、泥石流、滑坡: 可以直接导致人员受到冲击或被掩埋,也可以导致临时建筑、临时设施、高设备等严重损坏,从而可能导致二次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第4条 应急组织:应明确启动《自然灾害的安全应急预案》的权限。明确实施《自然灾害的安全应急预案》过程中的处理、决策、指挥等相关人员及其责、权,明确现场救援人员的构成及其分工。
第五条。应急设备和材料应根据当地政府和工程总部的部署和要求,并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性,在适当地点部署和保养,并应由指定人员管理和保养。同时,项目管理部门的所有从业员都应该知道应急设备和物资的位置、用途和用途。
第6条 应急管理教育和培训:项目经理部应向从业工作人员可以进行研究自然环境灾害先兆判断和遭遇灾害时避险、自救、互救、逃生、报告、减灾能力等方面专业知识和要求的培训学习教育。
第七条应急措施包括组织自助和社会救助项目,与社会合作实施减灾措施。工程管理部门须时刻与社区保持沟通和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