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的绝对性决定了事故应急救援的必要性。应急救援一般是指针对突发、具有破坏力的紧急事件采取预防、预备、响应和恢复的活动与计划。
由于事故危险性的绝对性和事故的长期性,决定了事故应急预案的必要性。从安全哲学的角度看,安全是相对的,危险是绝对的,事故是可以预防的。然而,目前的安全科学技术还没有发展到能够有效预测和预防所有事故的程度。由于不可能消除所有生产事故,为了保证应急救援系统的正常运行,需要事先制定一套应急预案,指导应急准备、训练和演练,甚至快速有效的应急行动。因此,事故紧急救援计划是必不可少的。
(二)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是预防和减少事故损失的需要。
制定有效的应急救援预案,不仅能指导应急人员的日常训练和演练,而且能保证各种应急救援资源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而且能指导应急救援行动有计划、有序地进行,防止因应急救援行动组织不善或现场救援工作混乱造成应急响应延误,从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急救援预案对指导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如果企业制定了科学、合理、可行的应急救援计划,并进行了必要的培训和演练,那么一旦发生事故,值班人员不应该茫然不知所措,或者操作不当,而应该按照应急计划和程序实施应急响应,从而避免事故和悲剧的扩大。
一切都是预先准备好的,如果没有就浪费了。当面对突发的、严重的安全事故时,不“预判”的后果往往是血的价格。例如,韩国大邱市地铁火灾、2003年12月23日中国石油四川管理局重庆钻井公司西北气矿井喷事故、2004年2月15日吉林钟白商厦火灾事故,均因缺乏应急救援管理和应急行动指导,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巨大财产损失。
(三)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
(一)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的法律依据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备案,定期进行检测、评估和监测,制定应急预案,向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通报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重大危险源、相关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