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防范和减轻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应急救援一般是指针对突发、具有破坏力的紧急事件采取预防、预备、响应和恢复的活动与计划。

1.2 编制依据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划。

1.3 分类分级

本方案所称突发公共紧急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事故和灾难。包括各类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设施设备事故、重大工业、矿山、商业等企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3)公共卫生事故。其中包括传染病流行病、来源不明的群体性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流行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保障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一般可分为 i (特别重要)ii (重要)iii (较大)iv (一般)

1.4 适用范围

本计划适用于处理跨中国一级行政区或超过省政府能力的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

该计划指导全国各地应对突发公共事件。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以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在和平时期保持警惕,优先考虑预防。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经常坚持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紧迫感,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正常与异常相结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和加强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维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规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行为,使其法制化、规范化。

快速响应、协调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