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第七条,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辖区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应急救援一般是指针对突发、具有破坏力的紧急事件采取预防、预备、响应和恢复的活动与计划。
图2。应急救援一般是指针对突发、具有破坏力的紧急事件采取预防、预备、响应和恢复的活动与计划。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计划。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将发生紧急情况时应采取的应急措施通知职工和有关人员。
3.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者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图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重点消防安全单位应当制定消防和应急疏散计划,定期组织消防演习。
5、《申华人民民主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企业单位人员应当通过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进行应急救援预案。
图6。建设单位工程技术部门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计划,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装备,并组织定期演习。
7、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