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及时、妥善处理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科学、高效、有序地做好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组织工作,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可能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包括:
(一)重大、特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特大煤矿事故;
(三)重大、特大非煤矿山事故;
(四)重大、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五)重大、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六)重大、特大水上交通事故;
(七)重大、特大特种设备事故;
(八)重大、特大爆炸事故;
(九)重大、特大中毒事故;
(十)重大、特大城市燃气事故;
(十一)重大、特大建筑事故;
(十二)重大、特大电力事故;
(十三)其他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指挥工作:
①传达总指挥部命令并监督落实;
②联络应急救援各专业组有关成员,做好各项应急救援工作;
③建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综合协调各专业组救援工作;
④检查现场救援工作,收集险情和救援状况并向总指挥部报告,提出救援建议;
⑤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⑥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⑦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
⑧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各部门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⑨承办总指挥部日常工作,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有关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补充完善。
事故应急措施
一、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应急自救措施,同时启动场内预案,实施现场抢险,防止事故的扩大。
二、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政府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总指挥部应立即投入运作,总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应迅速到位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相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随时将事故抢险情况报告上一级政府。
三、通信、供电、供水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公安部门应加强事故现场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五、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医疗急救队伍,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其他相关部门应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六、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