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召开全国安全防范工作紧急视频会议,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坚决抓好安全生产和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对安全防范工作进行再部署、再推动、再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副主任、应急管理部部长黄明主持会议并强调,要坚持“两个至上”, 既立足当前稳定安全形势、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又着眼长远健全完善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治本之策,强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
会议指出,今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力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成绩来之不易,同时要清醒地看到,近期安全生产事故多发,非法违法、违规分包转包、资质管理、用工方式改变带来安全培训缺失等问题突出,一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不落实,法治意识淡薄,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有的主管部门对长期存在的深层次问题研究不透、抓得不准,从事前防范、事故调查、责任追究和管理制度都有欠缺漏洞,监管执法宽松软,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今年后几个月,安全防范面临的复杂形势可能进一步加剧,老风险积聚,新风险不断增多,全球极端天气明显增多,安全防范须臾不可放松。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特别重视,进一步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责任感,切实解决当前最突出、最紧迫、最薄弱的问题,坚决遏制事故反弹势头,以实际行动和实际成效践行“两个维护”。
会议强调,要在贯彻新发展理念上下功夫抓落实。自觉主动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作为最现实的“国之大者”,把安全发展有机统一于贯彻新发展理念各领域、全过程,以高水平安全工作服务高质量发展。对事关人民生命安全的监管事项严格把关,对重点企业、重大危险源要紧盯不放、重点监管、全覆盖监管。按照中央关于“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要求,在各地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配齐配强基层专业力量,运用刑法修正案(十一)、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等,盯住消除重大安全隐患。要在安全责任下功夫抓落实。强化问题整改责任,抓紧排查问题隐患,明确责任措施、限期整改,国务院安委办和各级安委办要抓好跟踪督办。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履行好“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各级安委会成员单位特别是应急管理部门要主动当好地方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发挥“党政同责”制度优势、用好设区市以上政府地方立法权,依法加快建立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把各方责任细化实化、到岗到人。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央企国企总部要真正对下属企业负起“总责”,在生产经营、收购扩张、发展规划中把安全摆在重要位置,决不能“只控股、不管理”。
会议要求,要在源头治理上下功夫抓落实。加快补上项目建设制度漏洞,结合建筑业改革和企业资质审批管理改革,研究修改企业资质条件和工程项目中标管理办法。严格规范建设项目施工行为,对应报审而未报审的违法违规新建改建扩建纳入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研究完善矿山安全管理体制机制,把转包分包、只控股不管理等问题作为重点。加快修订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将涉及安全的内容作为强制条款。加快补上用工管理漏洞,大力培养适应高危行业安全需求的新时代产业工人,严格落实劳务派遣人员岗前安全培训制度,对假培训、假考试、假证书的,对当事人和用人单位、培训单位一并依法处罚。加快补上基层治理漏洞,创新基层网格施工安全问题隐患发现机制、完善公众举报奖励机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提高治理整顿的精准性、时效性。要在打非治违上下功夫抓落实。盯住矿山、危化品、住建、消防、道路交通、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等行业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果断治理、精准执法,严防重大事故反弹。继续加强旅游、民航、铁路、军工、民爆、工贸、特种设备、油气管道等安全整治。要在抓好防汛救灾上下功夫抓落实。全力防范应对极端天气灾害,落细落实应急联动机制,特别是要建立健全县乡短临预警应急响应机制,一旦发生紧急情况迅速行动、第一时间立即撤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突出抓好重点地区和流域防汛工作,针对黑龙江、嫩江、松花江等抗洪时间长、地域广、压力大等特点,压紧压实责任措施,组织人员24小时巡堤查险。针对近期西南和长江中下游强降雨,落实风险隐患巡查,预置抢险力量和物资,严防山洪地质灾害、中小水库出险以及城市内涝。扎实做好救灾救助和灾后重建,深入了解河南紧急救灾资金实际需求和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灾情调查核查,指导推进紧急救灾工作。湖北、河北、安徽、湖南、重庆等地要加强灾后救助,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社会稳定。
此前,因员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问题造假,又有一大批企业被罚,主要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违法案例:
1.浙江海宁市长安镇佳杰金银丝厂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案
2020年8月7日,长安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海宁市长安镇佳杰金银丝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以上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8月21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2.浙江海宁日硕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案
2020年7月1日,长安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海宁日硕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以上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7月28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3.嘉兴埃富得机械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案
2020年4月22日,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应急管理局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嘉兴埃富得机械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新员工实施安全生产三级教育,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0年8月3日,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依法对嘉兴埃富得机械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浙江秋之歌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2020年4月23日,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浙江秋之歌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6月8日,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
5.海宁众星服饰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2020年5月19日,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海宁众星服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6月17日,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
6.桐乡森茂纺织复合有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2020年8月26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桐乡森茂纺织复合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0年10月15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桐乡森茂纺织复合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7.浙江中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行政处罚案 2020年7月27日,黄岩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中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叉车驾驶员未持有叉车驾驶证驾驶叉车运送货物;该公司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第四款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2020年8月27日,黄岩区应急管理局给予浙江中野塑业有限公司责令限期,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8.嘉兴亚华印刷机械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
2020年9月3日下午,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嘉兴亚华印刷机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问题。经责令限期整改后,执法人员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改正。当事人的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2020年10月13日,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嘉兴亚华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9.2020年7月3日,浙江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南湖区大桥镇焦山门村嘉兴市协和运输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19年12月份的《企业安全学习及教育培训记录》参加会议人员名单签到表中记载孙实惠、胡强、车文兵三人未如期参加12月21日的企业安全学习及教育培训,同时,该签到表中有以上三人“已补”的备注,但该单位无法提供三人的补学证明材料。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20年7月28日,嘉兴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嘉兴市协和运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2020年7月30日,浙江南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凤桥镇的嘉兴市南湖区博宏五金锻件厂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如实记录(保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签订2020年安全责任书,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20年8月27日,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嘉兴市南湖区博宏五金锻件厂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11.2020年7月27日,浙江黄岩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中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叉车驾驶员未持有叉车驾驶证驾驶叉车运送货物;该公司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第四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2020年8月27日,黄岩区应急管理局给予浙江中野塑业有限公司责令限期,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12.2020年5月7日,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深圳市杰昌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等10条问题,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6月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九十六条第(一)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合并处以45万元罚款。
安全员替员工抄写安全试卷,分数弄虚作假
案件1
5月14日,昆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千灯镇昆山科世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提供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台账中,多份作答试卷和考试签到表笔迹相似,经现场询问,该公司安全员竟为了应付检查,顶替多名作业员工抄写考试试题,制作虚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台账,存在明显弄虚作假行为。执法人员当即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在后续核查中,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负责人和相关员工进行了询问调查,证实了该公司所提供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和考核记录为公司文员一人所写,属于虚假记录!目前,昆山市应急管理局已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将严肃查处!
案件2
3月28日上午,昆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千灯镇苏州金茂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批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试卷时,将错误的答案批改为正确,将未做的题目也计入分值,在批改计分上存在明显弄虚作假行为,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目前,昆山市应急管理局已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将错误的答案批改为正确
▲大题未作答计入分值
【图解】新《安全生产法》违法处罚条款对照
企业违反新《安全生产法》处罚对照表
类别 |
违法情形 |
首次检查 |
逾期不到位 |
组织机构和职责 |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安全 生产 投入 |
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制度 规程 |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
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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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培训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教育 培训 |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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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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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 设备 设施 |
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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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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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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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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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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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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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 设备 设施 |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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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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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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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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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 安全 |
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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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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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 安全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 |
隐患 排查 治理 |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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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指令)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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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 危险 源管 理 |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应急 救援 |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事故 管理 |
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
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