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对于减小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是至关重要的。对于应急救援工作的展开应先学习安全生产法中的明确规定。

  1.对各级政府的应急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必须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2.对企业的应急要求

  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落实应急救援人员、配备相应的器材和设备。《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3.事故报告制度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必须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必须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任何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不报事故情况。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4.事故抢救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重大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成为一名合格的应急救援员,为事故的及时处置出一份力!